大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,是反映大学生精神文明面貌的窗口,是培养社会主义“四有”人才的阵地。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,保障学生在宿舍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,关注学生身心健康,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、文明、有序的生活学习环境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》有关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组织
第一条 在校学生处领导下,设学生处社区中心。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,社区中心负责学生宿舍、床位的调配,组织协调学生公寓日常管理的有关工作。各系部负责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与行为管理,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,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。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治安、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。财务处负责组织住宿费等有关费用标准的核定,以及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。资产管理处负责学生宿舍家具配置、更换及维修;负责学生宿舍空调、洗衣机、清洁保养及公寓楼内电梯维保等。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公寓大型维修、道路维护、绿化养护,公共区域保洁,以及供电供水保障,负责学生宿舍卫生、水电、维修等管理工作。
第二条 设立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,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。每个宿舍区设立管理员值班室,配有管理员,实行24小时值班,负责本栋宿舍楼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。每栋楼设楼长、层长,负责了解掌握本栋楼具体情况并及时与社区中心老师反映。各寝室推选寝室长一人,配合社区中心共同做好寝室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公寓住宿管理
第三条 学生处社区中心负责全校学生的住宿安排,学校进行整体规划调整时,住宿学生要服从大局,配合学校做好调整工作。
第四条 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在学生宿舍住宿。入住一周后,各寝室选出寝室长,学生必须按指定宿舍和床位住宿,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占用空寝室或寝室内空床位。严禁出租、租借寝室内床位。
第五条 学生因学籍管理(转专业、降级、休学、复学等)原因改变学习期限需要重新申请入住宿舍的,经学生处审核符合条件者,到社区中心办理相关住宿手续。毕业或休、退学的学生,持学校开具的离校通知单及交钥匙凭据,到社区中心办理退宿手续;退宿时由社区中心验收宿舍公共物品并收回房间钥匙,如有损坏或丢失,按规定标准赔偿;办完离校手续后应在当日离开。
第六条 原则上在学年中期不进行宿舍调换工作,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,必须由学生本人填写《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学生调寝申请表》(附件1),经辅导员、所在系部、学生处批准后方可调换。如有违反,学院社区中心有权令其返回应住寝室。
第七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住宿,因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在校外居住的,出现问题的,由本人承担责任。
第八条 入住学生于每学年开学时,按时、按标准缴纳住宿费。寒暑假期间,原则上不安排学生在宿舍区住宿。
第九条 学生应遵守作息制度,按时归宿、起床,就寝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,不得做出影响他人休息的任何行为活动。
第十条 尊重社区中心管理人员的劳动,自觉接受管理人员和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,礼貌待人。不得擅自在宿舍内接待外来人员,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区内,禁止私自留宿他人。
第三章 公寓卫生管理
第十一条 建立宿舍卫生值日制度。学生每天按宿舍内务要求安排值日,寝室长负责寝室监督工作。保持宿舍内外卫生整洁,自觉维护盥洗间、淋浴间、厕所、楼梯、走廊等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。每周三组织全院卫生大清扫。
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卫生的基本要求是:保持健康、合理的生活规律,积极锻炼身体,常洗澡,理发,及时换洗衣物、床单、被套等,早晚洗漱。
第十三条 学生寝室内卫生的基本要求是:布局合理、整齐,地面干净,空气新鲜,被子、枕头、衣服、鞋帽、书籍、脸盆、水杯、壶、箱子等生活用品摆放整齐、有序、合理,门窗、墙壁、房顶干净、无污迹,空调、洗衣机、热水器、暖气片和灯具上无杂物,及时清理垃圾,无苍蝇。
第十四条 讲公德、讲文明。学生应自觉保持和维护公寓楼公共场所卫生,不在寝室和楼道内涂写刻画、乱钉钉子,不在楼道和楼梯泼水、随地吐痰、乱扔果皮,纸屑等杂物;不在楼道里摆放自行车和堆放杂物,造成消防安全隐患。
第十五条 学生处社区中心将根据《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学生公寓检查量化评分细则》每周进行卫生大检查,检查成绩上报至学生处进行留存和公布。
第四章 公寓安全管理
第十六条 学,。生进入公寓楼必须自觉出示证件,服从管理,遵守管理制度。封寝时间为23:00,宿舍在规定时间封门后,学生不得随意外出,如23:00仍没有回到寝室就寝的学生视为晚归。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,通宵不回宿舍就寝,视为夜不归宿。
第十七条 所有外来人员原则上均不得进入宿舍区。学生直系亲属进入宿舍区需实行登记制度,寝室管理人员进行寝室例行检查须两人以上,门卫值班人员应佩戴胸章(袖章)在门口值班,要坚守岗位,认真负责,严格把好出入门关。
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提高防盗意识,离开宿舍时要随时锁门,个人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,贵重物品或钱财要妥善保管。
第十九条 严禁进入或留宿异性寝室。
第二十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。
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楼顶或露台活动,严禁在走廊、阳台栏杆及窗台上站立、行走、坐卧等,严禁在走廊护栏上用重物压晒衣物、摆放花盆和容易下坠伤人的重物,严禁高空抛物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存放管制刀具、易燃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。严禁在宿舍内吸烟、饮酒、打架、赌博、打麻将等不良行为。
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(如抽烟、点蜡烛、生火炉、酒精炉、煤油炉等)、灶具、焚烧杂物,燃放鞭炮、焰火等。
第二十四条 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,不得在寝室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及散发关于招聘、商品买卖、租赁等广告。不准传看淫秽书刊、录像和张贴淫秽画张。
第二十五条 寝室内发生违纪现象后,无人承认,则视为全寝违纪。
第五章 公寓楼用电管理
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已安装限电装置,采取限时供电管理,时间为每天6:00~23:00。
第二十七条 注意安全节约用电,人离宿舍,必须关灯和拔掉各种电源插头,严禁在寝室私接电线、使用电炉、电饭锅、电水壶、电褥子、暖宝、加热棒和其它各种违规用电器,一经发现,除没收物品外,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,并对违章造成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。
第二十八条 学生用电须由寝室人员共同承担。电价按沈阳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。每月定期公布用电寝室的用电额度及应缴金额。从公布寝室用电之日起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及时缴纳电费,如逾期未交该寝室将被停止供电。
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要做到人走灯灭,插座上无插头,床褥附近无插排,有空调洗衣机的寝室走后一定要关好空调、洗衣机,节约用电。因超量用电造成断电,应到公寓管理中心报修,严禁学生私自维修。因使用违规电器造成断电,除严肃处理外,要对损坏的配件承担经济赔偿。
第六章 钥匙管理
第三十条 学生入校、调寝、退寝时,及时到学院社区中心办公室领取、交还钥匙。
第三十一条 学生寝室钥匙由学院社区中心统一管理和配发,学生不准私自配制钥匙,不准私自换锁加锁,更不准把钥匙交给外人,离校时钥匙要交还学院社区中心。丢失钥匙要及时到学院社区中心报失换锁。
第三十二条 宿舍值班员保管的钥匙不外借,如因特殊情况需借用本寝室钥匙时,须向宿舍值班员讲明原因并由社区中心或辅导员老师验证、登记手续后办理。
第七章 公寓家具和设施管理
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家具和电器设施(空调、洗衣机、热水器、床、桌、凳、窗帘等)由社区中心按照标准统一配备和管理,学生负责使用和保管。
第三十四条 公寓住宿学生要爱护家具,不准拿出室外,也不准将教室的桌椅带进公寓。
第三十五条 公寓楼及宿舍内的门窗、玻璃、门锁、家具、水电、消防设施、监控设施、网络线路及其它设施按规定摆放并妥善使用和保管。公寓家具设施未经同意不准擅自搬动和拆卸。如有丢失和人为损坏,无法查处损坏当事人者,则由该寝室成员共同承担。无故损坏者,由当事人赔偿,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第三十六条 学生公寓家具和设施配齐后,社区中心要建卡登记,由寝室长、辅导员、系部验收后签字。毕业或其它原因离校时,要按家具设施登记卡进行验收,一切齐全后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如有丢失或损坏要照价赔偿,情节严重要给予校纪处理。
第八章 公寓维修管理
第三十七条 学生楼内的维修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。维修内容包括:空调、洗衣机、热水器、厕所、电灯、插座、保险丝、柜门、桌凳、门窗、玻璃、水龙头、下水堵塞等。
第三十八条 报修方式:寝室内设施由学生到宿舍值班室填写报修登记;公共场所由保洁员、值班员、学生到宿舍值班室填写报修登记。
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的家具和设施,自然损坏实行免费维修,人为损坏除收取材料和人工费外,还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,直至给予校纪处分。
第九章 奖 惩
第四十条 凡模范遵守本规定,被评为校级优秀寝室,主动维护公寓楼文明、卫生、安全秩序,敢于揭发不良行为,及时汇报排除事故隐患者,在奖学金综合考评中给予德育加分,并进行表扬。
凡违反本规定,情节较轻者,予以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或态度不好者,扣减学期综合考评分;情节恶劣、后果严重者,报学校给予校纪处分,学年内不得参加评奖评优。
第十章 附 则
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。
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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